《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16周岁和18周岁是法律上的两条“生死线”。
这些“生死线”是二十多年前制定的。这在当时可能是合理的。但时至今日,孩子的“早熟”已经成了普遍的现象。绝大多数十六七岁的青少年,无论是体格,还是心理、智力,以及对问题的分析和对是非的判断,都已经达到了“成人”的水平,把他们视为“未成年人”,确实不切实际。这既会让人钻空子,也会削弱法律的合理性和正义性。
时代在发展,情况在变化,法律也应该与时俱进。所以,笔者觉得,有必要修改现行的法律,降低这些法定的年龄界限。(《法律服务时报》200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