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认,吉林省的做法确实有积极的一面。但法制建设事关重大,牵一发而动全身,难道为了维护“极少数人”的生育权我们就要冒这个险?
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后,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具体配套办法。但各地所制定的“条例”应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保持一致。“非婚生育”既然已经被我国法律所禁止,吉林省所出台的《条例》实际上已经突破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这与《立法法》中的相关规定是不一致的。国家立法允许地方差异,但是“地方差异”是不是就可以超越国家大法?
如果只是盲目地追求新奇而不考虑法律本身的操作实用,以及立法后的负面效果,我还是要奉劝一句:谨慎立法。
(《中国青年报》2002.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