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以后,郭珊和现在的丈夫结婚了,郭锐却还是一个人。今年7月8日,39岁的郭锐又到郭珊家里探视孩子,这次他偷偷地带着孩子出走了,连郭珊的私人侦探也没有追上他们。当日晚,美国联邦调查局FBI通知了所有的出境口岸,注意这一对中国父子。但是郭锐巧妙地带着孩子绕道加拿大多伦多回到中国郑州的家中。
在纽约警方大举寻找孩子的同时,郭珊向纽约中文媒体求助,并在华人区到处张贴寻人启事,悬赏3.5万美元,奖励提供线索者。一时间,很多美国媒体把此事称做“东方的埃连事件”。然而,与古巴埃连不同的是,这次是中国父亲自己“绑架”了自己的儿子。
10月8日,郭珊和弟弟一起从美国来到河南郑州,向郭锐讨还孩子,但遭到拒绝,双方对峙了9天。后在中国警方的调停下,双方当事人经过谈判达成了协议。通过律师,10月17日郭珊领回5岁的儿子返回美国。就此这场争执画上了句号。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法学博士张潇剑表示,针对此案,中国生父郭锐错失了三个机会:第一,对孩子的父亲最有利的方式是早于郭珊并在中国起诉,因为,中国民法对离婚的规定是根据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来判。在子女监护问题上,中国实行共同监护制,判定子女跟谁只是决定他跟谁居住而已,实际上父母双方是共同享有监护权的,而在很多国家实行的是共同监护和单独监护并行,“这时怎样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寻找对自己有利的就非常重要了”。
第二,在审判的过程中应在美国上诉,尽量争取自己的利益。与中国的二审制不同,美国实行的是三审制。在规定的期限内,男方有权利向法院提出上诉,然而郭锐并没有这样做。根据美国的法律,不上诉就表示承认了判决。此后,如果郭锐再把孩子抱走,就违反了美国的法律,这也是为什么美国媒体把郭锐带走孩子称为“绑架”的原因。
第三,郭锐原来可以在中国再次起诉,但是从现在的情况看来时效已经过了,美国的法律已经生效了,在中国不被承认的可能性变得非常大。
专家提醒,不懂法别跟老外结婚。在离婚的时候,搞清楚对方国家的财产制度和关于子女监护的法律规定是至关重要的。中国的离婚财产分配是共同财产制,而欧美是分别财产制。也就是说,在中国如果有人嫁一个有钱人,离婚后可以自然获得对方的财产,但是这一套在欧美国家是行不通的。
(《21世纪环球报道》2002年总第3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