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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还错人,赔款

2002-11-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1年8月8日晚,林某与朋友刘某等人来到广州市白云区某餐厅用餐。其间,林某不慎将一个内装3800元的信封遗失在座位下。此后,21岁的服务员小昭(化名)发现了该信封,便问在场的客人:“谁丢了东西?”一名男客人说是他丢的,小昭便把信封“还”给了这名男子。

不久,林某发现自己丢了钱,马上打电话给住在该餐厅附近的朋友刘某。刘某立即赶到餐厅询问,当时该男子尚在餐厅,刘某当即向他索要信封。但该男子称信封是他的,随后挣脱刘某的阻拦,骑上摩托车走了。林某报了警,但冒领失物的男子未找到。

林某认为,小昭未核实失主,就随便将拾得物交给第三人,致使拾得物被人冒领,小昭及其所在的餐厅应对此负责。双方协商未果,林某遂将小昭及该餐厅告上法庭,索赔3800元及精神损失费等。

法院审判认定,原告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负有一定责任。小昭随便将拾得物交给他人,也应对此负有责任。法院判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50%,即1900元。(《特区青年报》200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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