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林某发现自己丢了钱,马上打电话给住在该餐厅附近的朋友刘某。刘某立即赶到餐厅询问,当时该男子尚在餐厅,刘某当即向他索要信封。但该男子称信封是他的,随后挣脱刘某的阻拦,骑上摩托车走了。林某报了警,但冒领失物的男子未找到。
林某认为,小昭未核实失主,就随便将拾得物交给第三人,致使拾得物被人冒领,小昭及其所在的餐厅应对此负责。双方协商未果,林某遂将小昭及该餐厅告上法庭,索赔3800元及精神损失费等。
法院审判认定,原告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负有一定责任。小昭随便将拾得物交给他人,也应对此负有责任。法院判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50%,即1900元。(《特区青年报》2002.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