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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监狱接受警示教育”有辱人格

2002-11-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0月28日某报有则《银行员工未上岗先参观监狱》的报道说:由于银行员工每天都在与“钱”打交道,思想稍微松懈一下,就有可能利用工作的便利犯罪。到监狱去听犯人的现身说法,对很多员工都有很大的触动。这是“到监狱接受警示教育”之又一例。还有有关部门带领导干部到监狱听经济犯罪者作忏悔报告的,甚至还有家长为教育孩子而将孩子带进监狱。监狱一时成为“开展法制教育的一个新型基地”。

这一新举措用的还是“恐吓”的老办法。但比起历代王朝搞的枭首示众、枷号示众和朱元璋搞的把贪官剥皮填草挂在公堂上警示,这种恐吓的效用恐怕更有限。法制不健全,反腐机制存有漏洞,一些人就难免会“赴汤蹈火,在所不惜”。人是很难单纯“被吓怕”的。而且,对被警示者来说,是否有贬损人格之嫌?

特别是,这种做法就等于是指着那些服刑人员说:瞧,如果不廉洁自律,就要像这些人一样来坐牢。这是否有侮于这些人的人格与自尊呢?尽管他们确是在服刑,但法律并未剥夺他们的人格权,他们受到法律的惩处不能成为可以使其受到羞辱的理由。(《南方周末》200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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