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新举措用的还是“恐吓”的老办法。但比起历代王朝搞的枭首示众、枷号示众和朱元璋搞的把贪官剥皮填草挂在公堂上警示,这种恐吓的效用恐怕更有限。法制不健全,反腐机制存有漏洞,一些人就难免会“赴汤蹈火,在所不惜”。人是很难单纯“被吓怕”的。而且,对被警示者来说,是否有贬损人格之嫌?
特别是,这种做法就等于是指着那些服刑人员说:瞧,如果不廉洁自律,就要像这些人一样来坐牢。这是否有侮于这些人的人格与自尊呢?尽管他们确是在服刑,但法律并未剥夺他们的人格权,他们受到法律的惩处不能成为可以使其受到羞辱的理由。(《南方周末》200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