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方志远认为,看电影需要查验身份证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能判断是合法还是不合法。但从双方的关系上来讲,没有强迫的意思,应该说这不构成对观众的侵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说,观众看电影无需出示身份证,电影放映方无权要求观众出示身份证,更无权查验观众的身份证。身份证是公民身份的一种法律证明文件,如果某些特殊的演出涉及到保安问题需要核对观众身份,也只能由公安机关来进行,放映方是绝对没有权利的。放映方的这种行为提醒我们:在这样一个缺乏私权保护观念的环境下,我们不仅长期饱受公权力滥用对私权的侵害,现在还要担心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私权的力量利用其经济上的和其他方面的优势地位侵害我们的权益。
律师魏镇胜说,除公安机关以外,其他部门不能把身份证扣押或者是扣留,如果出现抵押和扣留,就违反法律明文禁止性规范,那就是无效的,就构成了侵权。(《北京青年报》2002.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