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官万滨介绍,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长期实施殴打等行为或者一次殴打造成轻伤的才算构成家庭暴力,平时的推推搡搡很难认定是家庭暴力。西城法院就受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妻子在法庭上指出,丈夫曾把她打成脚趾骨折。急脾气的丈夫道出实情:妻子是个“蔫”脾气,而他是个急脾气。一天让她找户口簿,她一句话不说,也不动,丈夫急了,一推就摔成这样了。“打也不会打到脚趾啊。”法院最终也没有认定为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认定少,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拿不出证据。
西城法院刘珍法官提醒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受到家庭暴力时,要注意搜集证据。如轻伤的要报警,到医院开诊断证明;经常受到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最好由街道、居委会出具一定的证据。这样,在法庭上才不会因证据不足而被动。(《北京晨报》2002.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