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该《办法》对“最终结果”的决策过程及其依据向社会公开未作明确规定,而这才是实施“社会监督”最为关键的地方,因而也是最该“透明”之所在。听证会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寻求代表公众利益的最佳政策方案。那么,为什么不能让公众或他们的代表知晓决策过程及其依据?一项公共政策的出台,如果能让百姓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那么对该项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无疑将是大有裨益的。
在这方面,美国的做法值得借鉴。美国的“案卷排他性原则”规定,行政机关的决定必须根据听证会案卷作出,不能在案卷之外,以当事人不知情或没有论证的事实为依据,否则,其结果无效。(《中国青年报》200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