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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框架问题

2002-12-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从逻辑上讲,任何制度在建设之前应该有一个框架性的思路。但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在原有设计被明显放弃的情况下,却始终缺乏长远性的总体考虑。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等六个部分。但是,1998年以后,“六部分”的提法实际上被完全放弃,代之以社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提法。

因此,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一些明显的问题:

一、概念使用和某些提法相当混乱,不少保障项目定性不清、目标不准,没有具体的实施步骤。比如,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内涵交叉,经常混用;住房救助演变成部分人新的社会福利;发行彩票被定义为弥补政府财政不足的重要手段等等。

二、部门之间、制度之间、上下级之间缺乏沟通、缺乏协调,导致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层次性不强,破碎感明显,甚至出现某项保障制度受重视的程度随着不同社会群体政治呼声的大小、部门势力的大小或者个人影响的大小而发生变化的情况。

三、非制度化特征十分明显,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明显的应急特征,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四、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结构性缺陷,比如社会保障只覆盖城市而不包括农村等等。

五、社会保障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不高。

因此,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整体性的和宏观的审视已成为当务之急。(《中国民政》2002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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