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一友人因出国探亲需办理护照,先要到公安部门办理“无犯罪证明”,却要缴纳“无犯罪证明费”80元。“无犯罪证明”原本就是公安部门的本职工作,只要将申请者的姓名输入电脑,一二分钟即可知晓的事,何须缴纳80元费用呢?该项费用是否经过物价部门的审批认可,我不得而知,但在我看来,这项费用跟邮电部门的“邮电附加费”、铁路部门购买卧铺票的“手续费”以及教育部门向学生家长收取的“留级费”等没有多大区别,无非是想弄点外快而已。
许多本是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事,却要收取一定费用后才给办理,这也是一种行政不作为和腐败行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已一年,当务之急是执法部门应尽快转变服务观念,尽快取消那些貌似合法却极不合理、无异于巧取豪夺的收费。否则,“转变政府职能”将成为一句空话。(《中国青年报》200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