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赔判决书能不能转让

2002-12-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2年10月16日,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沙河庙小学9岁学生钦小涛在学校玩耍时不慎坠楼,头部重伤,致一级伤残。去年5月,湖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沙河庙小学、沙河庙村委会、淅河镇教育站共向其赔偿434120.38元。

据钦小涛父亲钦长叁介绍,判决后,巨额赔偿款迟迟不能兑现。无奈之下,11月13日,钦长叁到武汉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同时贴出广告,欲转让法院判定的近40万元债权。他表示:愿将法院判定的债权以半价20万元出售,欢迎有能力者帮他讨回赔款,他愿意支付20%的提成。

把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张帖转让,这样做行吗?

河南玉友律师事务所刘新民律师认为,从表面上看,钦长叁转让的是法院的判决书,但从实质上说,是转让判决书所确定的近40万元的债权,即尚沙河庙小学、沙河庙村委会、淅河镇教育站要求支付近40万元赔偿款的请求权,而转让债权法律是允许的。虽然转让判决债权比较少见,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院判定的债权不能转让。因此,只要转让行为符合双方意愿,应该是有效的。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王付令认为,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争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评判,是非常严肃的,不能像其他债权凭证那样自由转让,判决书绝对不能转让。即使低价转让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债权,由于其负面影响,也应有所限制。

既然判决书目前能否转让有争议,那么,钦家父子如何摆脱现实困境呢?

河南玉友律师事务所刘新民建议,考虑到学校的事业性、公益性、非营利性,以及学生在校伤害案件的多发性,应由国家设立学生伤残基金,举全国之力救一人危难,像钦家这样的赔偿款无着落的悲剧就能避免。同时,建议学校和家长为在校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人身保险,以防不测事件的发生。(《大河报》2002.12.3)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