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豫西峡口水库发现一具死尸。警方查明死者叫宋秦川,1997年到峡口镇屈志朝办的砖厂打工。屈志朝曾与宋秦川发生过矛盾,有目击者说,死者在约25天前的一天夜晚,被屈志朝用摩托车带回屈家里,之后镇上的人再也未见过死者。警方很快把目标缩小到屈志朝一家人身上,3月21日,屈志朝被刑事拘留。
屈志朝是峡口镇出名的个体老板,宋秦川被屈志朝“谋杀”的消息,一下子成了峡口镇人茶余饭后议论的主题,有的说屈家父子不给宋秦川工钱而谋财害命;有的说宋秦川和地痞流氓鬼混,屈志朝怕宋的违法行为影响其声誉,便为民除害……
屈志朝被捕入狱的消息不胫而走,很快传到镇广播站林立森耳里。林立森认为这是个好新闻,立马找到了办理此案的警官胡振华了解案情。林立森在刑警队还碰到了正在接受传讯的屈志朝儿子屈哲。此时,屈志朝在刑警队已承认其用鼠药毒死宋秦川。
林立森了解到一些案情之后,便把屈志朝如何怀疑宋秦川是通缉犯而起杀心,和儿子合谋用鼠药毒死宋秦川的想象过程,赶写出一篇800余字的新闻稿,还在新闻稿里添油加醋地说屈志朝不愿给被害者500元工钱,早就起杀人之心,还描述了屈家父子如何在鼠药未毒死被害者后用双手将其掐死,再在其背上捆绑上石头坠入水库的作案过程。文章结尾说警方迅速破案,把杀人嫌疑犯屈志朝父子二人捉拿归案。为寻求猎奇,林立森将稿件标题制作为“屈某雇用通缉犯,不给工钱给鼠药”。未经胡振华同意,他把胡振华列为第二作者,将稿件投寄到该市很有影响的一家晚报社。
3月30日,晚报以“听说是逃犯,父子施毒计”为题,刊发了林立森的稿件,人们对此传闻从猜疑变为确信。然而,看到屈哲仍在砖厂忙碌,许多人纳闷不解。有人竟当着屈哲的面说,你父子俩杀了人,你怎么没进去?还有的说他们屈家有钱“活动”,让儿子先出来了。
气愤不已的屈哲以名誉侵权为由,将林立森、胡振华、晚报社推上被告席,诉请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晚报社得知事情真相后,在报上做了更正。
5月17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这时,林立森才感觉到事态的严重,便在法庭上向屈哲赔礼道歉,恳求和解。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了林立森赔偿屈哲1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调解协议。
此后,南阳市检察院的检察官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掌握了一个新的重要证据——死者死亡的时间与屈志朝供述的作案时间及警方认定作案的时间不同。屈志朝用摩托车送被害人到自己家中第3天后,有人亲眼见过被害人,更无任何证据能佐证屈在其他时间投毒杀人。屈志朝也推翻杀人口供。
2001年1月9日,屈志朝被释放回家,继续当老板,可不管他怎么努力,砖厂效益大幅度下降。一些客户就是不要他的货,有的竟舍近求远,到外乡去购买价格较贵的砖。屈志朝很窝火,他把怨恨归到那篇报道。2001年12月14日,他以名誉侵权为由,又把林立森、胡振华、晚报社和镇广播站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林立森在采写新闻稿时,捏造虚假内容,私自加盖公章,应承担主要责任;晚报社对报道的稿件审查不严,应负相应的责任;广播站稿件专用章管理不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胡振华的署名是林立森擅自加署,不承担责任。原告在公安机关讯问时陈述其投毒杀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2年8月27日,法院判决林立森赔偿屈志朝精神损害费500元,晚报社和镇广播站各赔偿200元。(《检察风云》2002年第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