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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弄丢病例不算侵权

2002-12-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王女士是北京市国有企业的退休职工,北医三院是其定点公费医序机构。1984年,该医院为王女士初建病历,此后王女士多次在该院就诊。今年五六月间,王女士到北医三院就诊时发现病历丢失,此后医院为其重建了病历。王女士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机构未能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应当由医疗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理,法院拟向有关机关发出司法建议。法院还认为,病历虽系患者的医疗资料,但同时属医疗机构的业务技术档案,所有权并不属于患者,同时患者也不能对病历享有人身权益。所以北医三院丢失王女士病历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其就病历所有权、其他财产权益以及人身权益的侵犯。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北京法制报》200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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