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6日,寿雁镇政府却以甲方名义将税费征收权承包给了寿雁镇石材开发公司的唐有财。唐有财从2月16日起开始将每车大理石30元的税费标准提高至每车60元。11月25日,唐有财又借寿雁镇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名义发出通知,再次将征收标准提高到每车88元。同时还强调“各业主接此通知后应当主动上缴,否则视情节轻重,处以1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唐有财等人依仗合同支持,公然在省道上拦关设卡,对过往运送石材的车辆强行收取高于国家税费标准数倍的费用,村民稍不顺从,便受拳脚之苦。(《京华时报》200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