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体坛周报》在“某国脚涉嫌赌球”的报道中说,6月4日的中哥之战,某国脚竟然在赛前通过地下赌博集团,买自己的球队输球。6月16日,《东方体育日报》在题为《中哥战传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中转载了《体坛周报》的文章。文章进行排除式分析后指明,涉嫌球员为本案原告范志毅。文章同时报道了范本人的否定意见及足协、国家队其他队员的反应,此后,该报继续追踪,最后以《真相大白:范志毅没有涉嫌赌球》为范志毅澄清事实真相,洗刷罪名。
不想7月,范志毅向上海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东方体育日报》6月16日的报道侵害了他的名誉权。
经过5个月的审理,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对范志毅要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赔礼道歉、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的请求,均判决不予支持。
判决书中说,被告的系列报道是有机的、连续的,客观反映了事件的全部情况,是一组完整的连续报道。就本案而言,不应将该组报道割裂。新闻报道由于其时效性的特点,不能苛求其内容完全反映客观事实。“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
如果这些思路能被更多的法官接受,新闻官司将会大大减少。(《北京青年报》2002.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