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50年代起,我国曾几次起草民法典,但最终都没有完成。当前,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新的民事关系,由于现有民事法律规范中存在一些缺陷,或者根本就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给审理案件带来许多困惑。比如,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法院在审理涉及隐私权、环境侵权、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涉外民事关系等民事案件时,经常处于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
从另一方面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确立,为起草民法典提供了最坚实的社会条件。编纂民法典的时机和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学专家王利明这样评价民法草案:这是公民、法人权利保护的一部权利宣言。它把人格权法单独列为一编,以确保公民权利得到最充分的实现,这在世界民法典的立法史上还没有先例。(《人民法院报》200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