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多次与王女士协商未果,银行向当地法院起诉王女士,要求法院判令王女士将美元返还原告,并同时在原告处领取其应领取的港币。
法院经过调查最后认定:王女士的行为使原告的财产受到损失,构成不当得利。王女士作为外贸工作人员,有识别美元、港币的能力,在取款时亦行使了清点义务,仍将美元取走,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近日,法院判决,王女士应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3719.8美元;银行在王女士返还不当得利款的同时,按王女士存单所确定的本息支付王女士港币存款。(《检察日报》200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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