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意见:
《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二)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的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此外还有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从本案情况看,那1.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这是毫无疑议的。张某妻子未经张某同意,亦非因日常生活之需要,擅自将1.2万元巨款赠送给其侄子,这种行为侵害了张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上海法治报》2003.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