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毛向法院起诉。毛以肖在大众面前称他为小偷,侵害了他的名誉为由,要求对方赔偿名誉损失、精神损失费共计7000元。
肖在法庭上辩称,他亲眼看见毛在两辆自行车周围转悠,还拔掉了气门心,他还发现车锁也被打开了,认为毛在偷窃。肖说:“我看到他有盗车嫌疑挺身而出,是一种见义勇为,应当得到社会的认可才对,对方现在把我告到法院,而且提出叫我赔偿,这实在没有道理。”
律师点评:肖某怀疑毛某盗窃自行车,本应向司法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处理;或在毛某实施盗窃时将其当场抓获,扭送司法机关处理。肖某却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在公众场合指称毛某为“小偷”,又与他人一起将毛某打伤。因此,肖某的行为已侵害了毛某的名誉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毛某的诉讼请求是合法的,应予支持。(《今晚报》200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