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叫李兆兴,他起诉称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张妙金因购房资金不足,向其借款1万元,要求法院判令4名被告迅速清还借款及应付利息。他还提交了一张签有4名被告名字的借条作为证据。
这4名被告提出借条是在冯志雄用刀胁迫之下写的。他们说,张小娇与冯志雄原为恋人,张得知冯志雄已有妻儿后即提出断绝关系,但冯志雄一直纠缠张小娇,还抢走张小娇的手袋。5月1日,冯志雄带李兆兴来到张家,手持水果刀要张小娇写下欠李兆兴1万元的借条,然后又用刀威胁其父母张坤石、陆群芳在借据上签名,还让张小娇代其姐张妙金签名。
庭审中,双方对借条的来源各执一词。两个星期后,莫兆军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张坤石等10日内清还李兆兴借款1万元。
11月14日,张坤石夫妇在法院门外喝农药自杀身亡。此后,冯志雄供述承认是自己和李兆兴胁迫张小娇及其父母3人写下借条,并且在此之前,已拦路抢去张小娇姐姐的购房合同和土地使用证。法院判决冯志雄、李兆兴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5年。
2002年11月4日,法官莫兆军被逮捕。检察机关认为,莫兆军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导致当事人张氏夫妇对该案错误判决心感绝望,双双服毒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国家因此补偿23万元。莫兆军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京华时报》2003.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