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照常理去年就应该有最后判决,但是一审判决之后,施华不服,提出上诉,但最终都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法院之所以认定施华是故意杀人,是因为有证据显示:在2002年6月19日案发当晚,施华在去女友家时,双肩包内藏了一把榔头、一把30厘米长带锯齿的水果刀、两根绳子、一件汗衫、一条牛仔裤、一双沙滩鞋。据施华事后交待,榔头本来是作为报复女友父亲的轿车之用。但是,无法否认的是,他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显然使得自己无法摆脱蓄意杀人的指控,而包里准备的衣裤也可以被推定为行凶后替换血衣之用。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施华故意杀人罪成立,并于日前对施华执行了死刑。(《扬子晚报》200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