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6月22日,吴某从摄制组取得2万元,进入摄制组拍戏。8月17日,在某外景地拍摄时,吴某因休息房间问题与摄制组负责人发生争执,第二天上午没有参加拍摄,下午便向摄制组提出了包括休息时间、生活保证、工作职责、交通问题、表演安全等内容的补充条款,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两天后吴某不辞而别。摄制组不得不更换另外一名演员出演吴某扮演的角色。
2001年7月,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吴某赔偿公司各项经济损失62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02年12月17日判决后,金英马公司不服,上诉到北京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吴某赔偿金英马影视文化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北京青年报》2003.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