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不得充当保证人。诚然,当政府官员以自然人身份出现时,并非完全不能从事担保活动,但当这种活动的背景是市委号召甚至市委决定时,其实质就变成了官员的一种公务活动或职务行为,从而造成官员与自然人社会角色的混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混淆。
官员对工资收入的支配纯系私领域事务,上述政府公务活动可能构成对其私权利和正常家庭生活的潜在干涉。另外,官员的这种担保很有可能形成直接的或变相的权力越界和政府不适当的行政干预,从而干扰银行的正常经营。(《中国青年报》2003.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