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意见:
长期以来,一些人有一种错误认识,认为只要是“为公”、“未入个人腰包”,且经过集体讨论研究的就肯定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单位非法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行为,就构成单位犯罪。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根据这一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因此,既然范女士所在单位犯受贿罪,那么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同样是有法律依据的。
(《解放日报》2003.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