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查处的行贿犯罪案件看,行贿犯罪又出现了一些新特点——
行贿长效化 广东一名建筑承包商为能在上海一名牌大学长期承接建筑工程,自1996年1月起至案发,陆续送给该校基建处处长松下彩电、欧洲知名音响系列、佳能相机、索尼影碟机、名牌手表及摄像机等礼物联络感情,并在承接到该校重大工程后再送其10多万元港币表示感谢。
行贿资金公款化,方式公开化 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为摆脱企业亏损困境,扩大产品的销路和知名度,使之能够进入一家著名公司设立的销售网点,遂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以“促销费”名义,按每销售一台家电返还一定比例的资金,先后向那家公司负责该事务的副总经理沈某行贿共20余万元。
行贿对象群体化,行受贿双方固定化 浙江省某贸易公司经理闻某在与上海一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往来期间,先后多次向该公司负责购销的经理、业务员等多人行贿,共计人民币76万元、港币35万元、美金14万元等。
行贿范围蔓延化 如一些医疗器材生产企业为向医院等单位推销医疗器材而对医院相关负责人行贿;为入名牌学校而行贿学校负责人等。
(《检察日报》200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