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临洮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次,张元景一再声明自己无罪,但法院未予采信。2003年4月3日,临洮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元景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元。张元景不服,提起上诉,定西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之后,临洮县法院又一次审理,结果仍是九年有期徒刑。张元景绝望了。2003年9月20日,张元景收到了一份释放证明书,释放原因是证据不足。同时,临洮县检察院对张元景撤回起诉。在看守所里待了357天的张元景,终于重见天日。出来后他才听人说,他被抓是因为嫌疑犯和他长得有点像,他被放是因为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抓到了。
村支书向记者出示了一张当时警方印发的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上面备注此人叫马真明,相貌的确与张元景有点像。
357天牢狱生活,会给一个人的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日前,张元景已向临洮县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索赔11万余元。(《北京法制报》20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