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笃红是古县法院执行庭在强制执行一份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时,被司法拘留的。他为什么不愿意脱掉手铐?刘笃红对记者说:他和那份民事调解书没任何关系,古县法院却对他这个案外人的财产和经营权进行强制执行,他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
2001年3月20日,山西省古县杏家庄村委会将集体所有的杏家庄煤矿承包给李怀根经营,同年9月1日,李怀根又与张怀印签订承包合同书,由张经营该煤矿。张怀印不久又与刘笃红签订了煤矿转包协议书。
2003年5月,李诉称张违约,要求解除合同。9月1日,李与张达成民事调解书,由张返还李煤矿有关手续。可调解书中所指的执行对象,已通过合同转包给刘笃红。张注明:煤矿的投资属刘笃红一人属有。
古县法院执行庭在无法执行的情况下,于9月22日将刘笃红叫到法院,要求他交出一切手续。刘笃红表示他是独立第三人,不该执行他的财产。几个法警将刘笃红摁在地上,戴上手铐。
一位法官认为刘笃红和张怀印是联营关系而非承包关系,因此执行他所控制的标的并无不当。律师董绍君认为,刘笃红和张怀印是转包还是联营,决不能由哪个法官个人说了算,必须由法院依照严格的程序判定。法院在执行和刘笃红无关的调解书时,不经合法程序即认定两人是联营关系,是程序违法。
有关专家表示:此案暴露了司法实践的一个空白。(《中国青年报》200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