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国50周年阅兵式上,双胞胎姐妹张薇薇和张莉莉担任女兵方队领队。2001年9月11日,姐妹俩发现厦门英雄三岛观光园有限公司未经她们同意,擅自利用她们在阅兵式上的肖像在某报上刊登广告,进行商业性营利活动。2003年6月,张薇薇和张莉莉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40万元。
三岛观光
一审法院以两姐妹起诉被告主体有误,驳回了诉讼请求。两姐妹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订立《协议书》形成了委托制作广告的代理关系。某报刊登的广告未经张薇薇、张莉莉允许,擅自利用二人肖像,观光园作为广告主,应该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今年3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撤销原判,指定一审法院再审。(《新京报》3.29孙于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