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北京顺义仁和地区塔河村村民仇某以2万元价格,将村内自己的一个小院连同房子,卖给了北京市民陈某。村委会和镇政府均在协议上盖了章。随后,陈某在这块地上大兴土木,砌墙、装修、种树,还规划好了羽毛球场地。可好景不长,2003年初,仇某以当初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买卖无效,双方
有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无权私自买卖宅基地。农民宅基地只为本集体内符合条件的农民提供,非本集体的农民不能获得”。这种因市民买农宅发生的纠纷,在全国其他城市都有,而且最后的结果基本都以双方签订买卖协议无效告终。值得注意的是,如今这种在城市渐成时尚的生活方式,已对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方面的法律规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人民政协报》4.7李一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