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7日,在北京昌平区福昌餐厅,一名服务员称自己的几百元不翼而飞。“家贼”是谁?餐厅老板张某决定弄个水落石出。一番调查后,张某得知小杨曾在发现丢钱后去过厕所,于是当众训斥小杨,要求其承认偷窃错误。小杨性格内向,没有争辩。
找不到证据,张某就将小杨开除。之后小杨竟服毒自杀。
7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对原审判决进行了改判,判令张某给付杨某父母死亡补偿金8740元,驳回其它诉讼请求。
法官为何改判由雇主负补偿责任?
承办此案的赵法官说:“张某虽然未对小杨实施身体伤害行为,但张某因认为小杨窃取了他人财物,并将其开除。因此,造成小杨死亡后果,虽是小杨本人的主观轻生行为所致,但不能排除张某开除小杨的行为是小杨自杀的诱因。所以,小杨的父母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虽缺乏依据,但张某应对小杨死亡后果给小杨父母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 《广州日报》7.13李京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