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气愤至极,抓住上门要账的王某衣领不放,两人扭打在一起,直到110的民警赶到才将两个人分开。去年底,王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刘某支付欠下的8000元和利息46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为调整工作给刘某活动经费一万元,这种行为有悖于法律。但刘某已同意返还王某的财产,故法院判决:刘某返还王某“活动经费”7350;诉讼费470元中,刘某承担300元。刘某对判决不满,上诉。
2004年7月14日,南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为了达到任职派出所所长的目的,自愿提供活动经费一万元,这种行为有悖于法律,应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上诉人为此向被上诉
人出具了凭条,从条据内容和当时在场见证人的证言来看,该“债权债务”关系并非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据此,二审法院认为,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法院判决:撤销内乡县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共计940元,全部由王某负担。法院同时对王某作出给予1000元罚款的民事制裁。
收到终审判决书后,王某后悔莫及,不由得抱头痛哭。
(《工人日报》7.31 曾庆朝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