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某国有企业的职工,幸运地赶上了福利分房的末班车,自然也一直享受着每年冬天单位负担取暖费的福利。2003年,小王寻觅到一个发展机会,毅然辞职,单位分的房子已经办理了产权证,自然也就不用交回。但该国有企业以小王已不是该单位的职工为由,拒绝为小王交纳取暖费。小王却认为,房子是国家分的,就应该由国
本案的关键在于是否与供热单位存在供暖合同。
供热单位如果与该国有企业签订了供热合同,小王与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该国有企业如未与供热单位解除供热合同,或该供热合同未终止的,即应以该国有企业为被告。该国有企业在替小王交纳供热费用后,可以依法向小王追偿。
如果该国有企业与供热单位解除供热合同,或该供热合同已终止,则应以采暖个人为被告,即小王应该成为供热单位直接追索供暖费用的对象。
目前,因房屋供热设施及产权情况各异,由此引发的供热纠纷原因呈现多样性。法官建议,供热交易要订立规范、严谨的合同,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热温度及供热设施维修等。(《北京日报》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