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与肖女士均居住在同一个宿舍区内。今年7月25日晚,叶某的母亲在携贵妇犬外出时,未按规定对爱犬束犬链。此时肖女士驾驶银灰色桑塔纳回家,行至宿舍大院门口附近时与突然跑出的贵妇犬相撞,导致该犬受伤,贵妇犬后经宠物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为此,叶某将司机肖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购犬费3000
北京宣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之母杨某在携犬外出时,未按规定对犬束犬链并对其牵领,导致宠物犬失去携犬人的有效监管,自行跑脱,以致被行驶中的车辆撞死。由此而发生的后果,理应由携犬人(即动物管理人)自行承担。
11月2日,法院判决驳回了叶某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针对此案,北京律师协会动物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徐雪莉律师说,动物不能与人有相同的“行路权”,人的权利不能随便延伸到动物身上。在国外有一些国家对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比较具体,如当
看到动物受伤、动物过马路时,行人要履行哪些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因而动物尚不享有与人一样的行路权。(《北京晨报》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