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刚刚出台的全国首个《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对于因作证而将受到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除了保护证人的生命安全以外,将其财产和名誉及其近亲属,一并列入保护范围。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实行专门经济补偿制度。该院反贪局与一位核心
评论在任何国家和任何时期,与犯罪作斗争的过程始终是一场殊死较量。警察和检察官在进行侦查的同时,犯罪分子也时刻在实施着反侦查的行为,双方矛盾和斗争的焦点就是证据。谁掌控了证据(特别是案件中的关键证据),谁就赢得了全局。而在证据体系中,证人尤其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双方都对证人施加有利于自己的影响:代表正义一方的警察和检察官以法律和道义的名义,希望证人勇敢地站出来揭露犯罪,而对证人实施打击报复则是犯罪分子的惯常伎俩,以此达到阻止证人作证的目的。
证人不愿作证的背后有着种种原因,其中害怕犯罪分子打击报复是其中最为根本的原因。我们尽可以指责不愿作证的公民没有法律义务意识,缺乏正义感,但是我们也应该理解,在
攸关一个人的性命时,道义的力量是有限的,毕竟我们不能逼着每一个人去做英雄。
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出台的《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对证人的保护责任、保护内容、范围和措施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在实践中见到了成效。这种探索也许将成为证人保护立法的先声。 (《检察日报》11.15徐选礼沈海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