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使用他人身份证的悲剧

2005-01-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1年,深圳市顺兴电子有限公司招工,李花兵拿着别人的身份证报了名。12月23日,李花兵顺利进入这家公司工作,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2年6月5日上午,当李往机器里注油时,机器压下来将李的左手砸得血肉模糊,李花兵失去了五根手指。医院鉴定为四级伤残。

李花兵向社保机构申请工伤理赔,但社保机构认

定他使用假身份证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关系无效。李不服,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维持了社保局的决定。

经过宝安区劳动仲裁、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最后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李花兵承担70%的责任,顺兴公司承担30%的责任。李花兵工伤为四级伤残,按规定应领取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和残疾退休金共250596元,顺兴公司负担30%为75178.8元。

收到判决书后的李花兵后悔极了,本应拿到近26万元的工伤待遇,就是因为使用别人的身份证而只能领到7万元赔偿。

此事给打工者敲响了警钟,别以为身份证微不足道,它可是你保护自身权益的证明。(《羊城晚报》1.2)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