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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应优先支付

2005-01-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由于经营困难、资不抵债,广州新生印花厂于2004年1月20日起停产,并欠下182名工人的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费用共164万元。2月初,工人卢广武代表182名工人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结果是工厂必须支付上述费用。182名工人遂向中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由于新生印花厂还欠银行借款,去年11月中山中院

依法拍卖处理了工厂名下的房地产及设备,拍卖成交价为1450万元,而新生印花厂被执行金额达6000多万元。执行过程中,有部分债权人联名提出异议,认为182名工人申请执行的款项不是工人工资,不属于优先支付的范围。中山中院认为:经济补偿金及工人的相关补助、报销费用等虽然不是直接支付的工资,但均是基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偿付费用,其依附于特定的劳动人身关系,仍然属于工人工资的范畴,依法应当优先支付。(《羊城晚报》1.6林沛瑜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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