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陈国树骑自行车到县城务工,行至一下坡处时,突遇老人章某横穿公路,陈躲避不及,将其撞倒。陈国树见章某伤势过重,将章某抱至路边后逃离现场,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章某经抢救无效当晚死亡。该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国树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骑自行车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吗?专家解读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危害交通运输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自行车、马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由于其本身性能所限,一般导致危害公共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要比机动车小,但并不是绝对不可能。当行为人驾驶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违章肇事,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导致法定的危害结果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检察日报》1.10唐国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