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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翁死后留下风流官司

2005-01-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千万富翁“花了心”

林强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一户农家。19岁时进入某建筑工程公司任施工员。1977年,林强与长其两岁的汪丽组建了家庭,相继生下了一双儿女。

1985年8月,辽宁省鞍山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海城设立分公司,聪明能干的林强任该公司副经理,6年后他坐上了经理的

宝座。1995年,该分公司更名为海城市H建筑工程公司,注册资金近300万元。

1997年,有关部门把H公司出售给林强。2000年初,林强便与他人合伙注册成立了四平市S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为控制着公司60%的股份,林强当仁不让地成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当年,林强与合伙人投资1000万元,征用四平市站前地区一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此项目产值达3000万元。林强也因此一夜暴富。

然而,事业有成的林强却再也不是原来那个淳朴的乡下汉子了。

早在1989年任副经理时,他就与手下一个叫席妤的女会计同居了。席妤怀孕四五个月的时候,被林强的家人知晓,汪丽不断到妇联上访。席妤和林强却执意要把孩子生下来。

1991年8月19日,席妤产下一名女婴,起名为席莹。1997年4月,林强又在海城新区给席妤买下了一处100余平方米的房子,还安抚席妤说,自己很快就离婚,并与她登记结婚。1997年8月,林强以与汪丽感情不和为由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妻妾成群”

然而,林强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并没有与席妤结婚。原来,早在1993年8月,林强就背着席妤与当时在海城一家酒店打工的年近30岁的隋韵相识并同居。1994年12月,隋韵在医院产下一女婴,取名隋洋。1995年2月,林强又为隋韵在鞍山市购买了一处房屋。

1996年,林强又与23岁的刘婷相识并住在了一起。1997年,林强又为刘婷在鞍山市铁西区购买了一处三居室住房。1998年4月,刘婷在医院产下一女婴,取名林丹。

摆脱了婚姻的羁绊,成了自由身的林强就这样享受着“三女共夫”的生活。而席妤、隋韵和刘婷三人,根本不知道对方的存在。

富翁身亡起纠纷

2001年9月17日17时许,林强在海城市乘一辆出租车外出办事时,发生交通事故,林强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林强的突然死亡,让三个原本衣食无忧的女子一下乱了阵脚。以后的生活怎么办?非婚生育的孩子又怎么办?

就在这期间,她们才惊悉彼此的存在,并将面临同样的窘境。与此同时,她们还获悉林强之子林飞已继承了其父的衣钵,继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最先行动起来的是席妤。经交涉,林飞于2001年9月28日与席妤签署了一份协议书。“鉴于家中实际情况,愿用未出售的楼房两处,作为给予席莹今后生活、学习的费用……无偿给予席莹。”

让林飞等人没有想到的是,隋韵和刘婷也先后浮出水面,向他交涉抚育林强非婚生女的事。在遭到林飞等人断然拒绝的情况下,2001年11月29日,隋洋、林丹及其法定代理人隋韵和刘婷,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林强遗产中的120万元。

12月8日,席妤也以女儿席莹之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付60万元现金。

2002年8月5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林飞的代理人当庭指出:虽然原告代理人都当庭提供了一些与被继承人林强在一起生活的照片,但不能证明原告与林强之间的血缘关系。

协议赔偿 一次了断

法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案,争议的焦点为三原告是不是被继承人林强的非婚生子?作亲子鉴定是唯一途径。

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法院先后5次开庭。由于法院根据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依法冻结了林飞及其公

司的银行存款及公司账目,使公司的经营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三原告也被这场诉讼大战拖得精疲力竭。原告席妤最终退出了这场诉讼大战。2004年10月29日,此案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如下协议:林飞一次性补偿隋洋、林丹各25万元。隋韵现住名为林强的房屋,归隋韵所有。这场历时3年之久的继承纠纷总算划上了句号。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律与新闻》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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