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处于危急状态的人,只要有人伸手拉一把,其生命就能得以延续。然而,仅仅因为他是一名流浪人员,就是
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负有特定法律义务的人,如果不履行其义务,因此而发生了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刑事责任。那位负有救助流浪人员义务却“不作为”、“一遍遍请示”,最终导致严重后果的民政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实在是咎由自取。当然,这一事件也暴露出一些地方救助机制的不完善。因此,我们在惩处玩忽职守者的同时,也应该尽快完善救助机制,使更多需要救助者得到及时的救助。
生命权是公民最宝贵的权利,我们不能因为死去的是流浪人员而轻视其生命的价值,更不能因为身份的不同而对生命的价值作出不同的评价。(《工人日报》1.13 郭振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