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珠逃跑,四从犯被判刑
1月2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秀珠系列案”的四从犯作出一审判决 高云光犯贪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18万元;金建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李小燕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没收财产5万元;沙少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云光利用担任温州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金建林、李小燕、沙少华,依照杨秀珠指使,以补交配套设施费的名义,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温州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人民币1100余万元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据了解,自去年底开始,原温州市副市长杨秀珠系列案件涉案官员相继在杭州、温州两地法院接受审判,而杨秀珠本人依然在逃。
为什么没拿钱却被认定为共同贪污
中国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教授指出,共同犯罪不是将每个人从中得到多少好处作为他是否犯罪和怎么对他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共同犯罪是基于整个案件离开了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完成整个犯罪过程的这样一个事实,而来考察每个人所要负的责任。这个案件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具体来讲谁都没有拿到钱,但是离开这4个人,杨秀珠就不可能实现贪污1100万巨额公款这样的目的。主犯在逃为何先处理从犯
洪道德分析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犯触犯法律不是必须随着主犯走。能不能主犯不在对从犯进行审理,主要是看从犯的犯罪事实有没有查清。已经查清,并有充分证据证明他们在这个案件当中的犯罪事实,是可以对从犯进行处理的。
《京华时报》《北京晚报》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