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听说美国的犯人被判100年的徒刑,心中就暗暗觉得可笑:判100年的徒刑有意义吗?近来细细一想,美国的这种判法,还确实有它的道理。
我国现有刑法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者,可以判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也可以判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死刑。这在司法实践中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如
判80年,判100年,判无期徒刑,可能在实际上没有多大的区别,都是坐牢要坐到生命的终结。但怎么判,解决的是应然,实际上坐了多少年,这是实然。我们应该将应然与实然区别开来。
此外,根据我国的法律,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刑。那么,一个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为有了立功表现,要么不减刑,要减就由无期徒刑减为20年的有期徒刑,这个跨度实在太大了。而判100年的有期徒刑,那就可以根据立功表现的不同,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刑,这也显得更为合理。我以为我们的刑法应该作适当的修改,取消有期徒刑年限的限制。(《南方周末》 1.27 ;汪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