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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徒刑的意义

2005-02-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过去听说美国的犯人被判100年的徒刑,心中就暗暗觉得可笑:判100年的徒刑有意义吗?近来细细一想,美国的这种判法,还确实有它的道理。

我国现有刑法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者,可以判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也可以判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死刑。这在司法实践中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如

果受贿数额巨大、可又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判有期徒刑太轻,判死刑又太重,就得都判无期徒刑。这样一来,受贿50万,100万,500万,同样被判无期徒刑。所犯下的罪行相差甚远,却给予了同样的惩罚,这似乎就不够“公道”了。而如果有期徒刑没有最高年限,那就不同了,就可以根据贪污受贿数额的不同,给予不同的惩罚。

判80年,判100年,判无期徒刑,可能在实际上没有多大的区别,都是坐牢要坐到生命的终结。但怎么判,解决的是应然,实际上坐了多少年,这是实然。我们应该将应然与实然区别开来。

此外,根据我国的法律,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刑。那么,一个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为有了立功表现,要么不减刑,要减就由无期徒刑减为20年的有期徒刑,这个跨度实在太大了。而判100年的有期徒刑,那就可以根据立功表现的不同,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刑,这也显得更为合理。我以为我们的刑法应该作适当的修改,取消有期徒刑年限的限制。(《南方周末》 1.27 ;汪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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