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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变“不敢”为“不能”

2005-02-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5年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从应急的治标措施到治本制度的转变。1月16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下发更以书面形式表明了制度化反腐的方向。

令人难以置信,一方面是社会各界不断呼吁制定反腐败专门法律,另一方面,中国又是世界上拥有反腐败法律法规和各种规定最多的国家,仅省部

级以上部门制定的规范就有2000多件,都未能取得“令行禁止”的效果。

清华大学任建明教授说,我们过去对腐败分子的谴责基本是停留在对人性和世界观的层面上,但忌讳说体制上有问题,结果陷入投鼠忌器的两难境地。虽然制定了大量的反腐败规定,却未能系统性地从制度层面考虑治本的手段。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死刑。官员们贪污受贿的风险是巨大的,立法者的本意是希望依靠严刑峻法,产生让官员们不敢腐败的效果。但并没有使贪官们望钱却步,腐败的纪录一再被刷新。

中国政法大学蔡定剑教授认为,如果权力掌握在少数人手上,而且不受监督,要让掌权者不敢腐败是很难的。而让人不敢腐败恰恰是我们过去反腐败的主要思路。真正的治本之道,是设计一套让官员们不能腐败的制度。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要将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权力交到老百姓手中,这样才能有千百双眼睛盯着他,没有腐败的机会。要建立一套现代公共财政制度,将少数人甚至一个人决定的暗箱操作,变成公开、阳光的程序。(《21世纪经济报道》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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