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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从严行贿从宽?

2005-03-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你听说过有多少人因为行贿被判刑?”这是河南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刘继明副局长提出的一个意味深长的问题。这位从事反腐败工作25年的老检察官告诉记者:“当前查处受贿者与行贿者还没达到应有的比例,行贿者有恃无恐。”

这位反贪局长道出了实情。近年来的反腐败斗争中,我们看到的多是高官落马

、大案曝光,受到法律严惩的通常是受贿者,而那些贪官背后的行贿者却少有受到严惩的。

现实反腐斗争中对行贿者惩治不力,直接源于立法与执法环节存在的问题。其一,现行法律对于行贿罪的量刑明显较轻且对犯罪要件的规定尚显模糊,尤其对于单位行贿等行为缺乏有效处罚规定,这致使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主题、确定犯罪性质与量刑方面面临不少困难。其二,执法者为了获取受贿证据往往过度体现了“坦白从宽”的原则,在现实的反腐败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执纪人员为尽快侦破案件,顺利取得贪官受贿的犯罪证据,常常对提供证据的行贿人采取“放一马”的政策,这造成不少行贿者虽然没有“自首”或“检举揭发”的表现,但只要最后交代出行贿事实,就一律得到宽大处理。

其实,行贿者和受贿者是天然的犯罪共同体,行贿引发受贿,受贿又导致渎职犯罪,构成了一条衍生权力腐败的“犯罪链”。

我们应该与“宽容行贿”的社会文化告别,像痛恨贪污受贿一样痛恨行贿行为。在惩治受贿者的同时,公权机关还必须重拳打击行贿行为。立法部门要编织致密的法律网络,将不同主体的行贿行为(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不同内容的行贿行为(除财物外,用人、提职、晋级、免费旅游、出国观光、海外定居、留学担保都可以成为行贿内容)一网打尽。执法执纪机关要尽量减少执行弹性,像严惩腐败高官一样严惩形形色色的行贿者。 (《羊城晚报》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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