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与杨先生原为夫妻,生有一子晓军(化名),今年17岁。2000年10月,二人离婚。晓军判归杨先生并随共同生活。
2003年9月25日,意外事情发生了。晓军将郁某打昏。郁某被送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4.3万余元。经鉴定,郁某因外伤致重型闭合性颅脑外伤,构成重伤。晓军被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晓军应对郁某的损失负全部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最后法院确定郁某的合理损失为11万余元,由杨先生、吴女士及晓军共同赔偿。至于郁某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起诉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杨先生作为晓军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晓军系未成年人,且他故意伤人涉案赔偿金额高达11万余元,因此作为母亲的吴女士也应该担负共同赔偿责任。(《新民晚报》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