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淑华家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勤业村,其儿子车洪伟在村小学读书。2001年9月28日,车洪伟在放学路上遭遇车祸,肇事者逃之夭夭。高淑华赶到现场后立即将不省人事的儿子送到医院做开颅手术。术后40多天,车洪伟终于苏醒过来,但丧失了记忆和正常行走能力,被法医鉴定为四级伤残。因为没钱,车洪伟住院3个月后,
值得安慰的是,肇事者郭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01年10月29日,经法院审理,郭某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支付车洪伟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11.78万元。拿着判决,高淑华心中升起一丝希望:“得到这笔赔偿后,就能继续给孩子治病了。”
然而,郭某未在法定期限内赔付,高淑华申请强制执行,可法院裁定,因郭某无财产,中止执行。为此,高淑华不断上访,2004年3月法院终于恢复对此案的执行,但由于郭某确实无力一次性偿还,法院裁定其每个月赔付50元。高淑华算了一下,如果按照这种方法执行,近12万元的赔偿要196年才能赔付完。“太荒唐了!照此说,我们下辈子、下下辈子都拿不回来赔偿!这样的赔偿又有什么意义?!”高淑华愤怒不已。
记者就此求证于四平法院,负责执行此案的工作人员说:“这也是没有办法。只能在郭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法院才能重新裁定改变执行数额或方式。”他还说,在他处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有11件类似案件。因为“肇事者出事后往往就已经倾家荡产,虽然判决是正确的,但判决和执行有距离”。面对这种情况,法院只能联系民政部门对受害当事人给予救济或者动员单位同志集资援助,“高淑华的案件法院就联系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了补助”。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尹奎杰表示,执行难的问题,已经极大地影响到了法律的效力,在西方国家有“信息公开”和“个人财产申报”等制度来保证执行的效果,而我国这方面的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国家还需建立一套完整的社会救济机制,以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中国青年报》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