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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昌祯教授建议增加离婚赔偿范围

2005-03-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国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都没有规定离婚赔偿,直到2001年修改后的新婚姻法,离婚赔偿制度才缓缓出台。

为此,著名婚姻法专家巫昌祯教授指出,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离婚赔偿制度,但确实需要进一步完善,扩大它的适用范围。她举例说,比如有一名男子婚后得了性病,结果正在怀孕的妻子只好流产,并导致了

她今后不能生育。对女方的请求,我们不应支持吗?还有这样的案例,有一名男子婚后十多年,才知道孩子不是自己的。他接受不了这个现实,认为妻子的行为给他的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提出损害赔偿,但法律上没有相关条文。

巫昌祯教授表示,像婚内传病、婚外生子,还有赌博、通奸、因犯强奸罪被判入狱的、因一方的过错造成他方不育等等情形,都应当作为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的理

由、追究赔偿责任。她也同意蒋海鹰代表的建议,从立法技术上考虑,增加一个条款:“其他重大过错行为”,把这些情形都包括进去。(《羊城晚报》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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