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1日晚,在武汉鸿源碳素公司上班的朱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因下雨路滑,朱某避让大货车时摔倒,造成左小腿骨折,治疗费花了近1.2万元。随后,朱找厂里要求报销医疗费,答复是:如果是工伤就全部报销,否则不报。
2005年1月,经江岸区劳动局认定,朱某下班途中骑自行车受伤不属工伤,只有受到机动车
见报销无望,2005年2月1日下午,朱某的丈夫殷某走进鸿源碳素公司谭某办公室,拿出自制炸弹,打开汽油瓶,要求谭某拿1万元来,“否则引爆炸弹与你同归于尽”。谭遂通知财务室从窗户送来8000元,加上自己身上的2000元,凑齐1万元后交给殷。殷留下一张欠条后,骑摩托车离开了现场。
当晚11时,因涉嫌制造爆炸,殷某被抓获。
人们在谴责殷某的鲁莽行为的同时,也质疑工伤认定只认“机动车”的标准。对此童高波律师认为,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与原来规定的“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相比,有较大改变。作为一个成年人,驾驶非机动车本身应有注意义务。《条例》如此规定,是为了平衡职工与单位双方的利益。(《中国劳动保障报》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