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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贪毕玉玺为何免死罪

2005-03-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3月16日,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首发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毕玉玺因受贿、私分国有资产1304万余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院认为,毕玉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身为国有公司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且其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严重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按照其所犯罪行理应判处死刑。

但毕玉玺涉嫌犯罪被审查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的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大部分赃款被追缴。另外,法院也采纳了毕玉玺及其辩护人有关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毕玉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北京晨报》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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