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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以夫名义买房要经授权

2005-03-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张先生和妻子准备买房。2004年8月,张先生到外地出差时,妻子用他的身份证复印件,购买了住总公司一套价值116万余元的商品房,支付了2万元定金,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上了张先生的名字。张先生出差回来后对此不予认可。他认为,购房合同没有征得自己的同意,不能生效。在多次交涉仍不能要回2万元定金后,张先生将住

总公司告上法庭。

2004年底,一审法院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并认定房地产公司有理由相信妻子的行为能够代表张先生,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对张先生应具有约束力。张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推翻了一审判决,认定适用“家事代理权”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涉及到房地产交易的重大财产事项,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妻子以张先生名义签订购房协议,应有张先生的授权委托证明。房地产开发商也有责任审查张先生妻子的资格。近日,在一中院的调解下,房地产开发商同意退还张先生定金1万元。 (《京华时报》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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