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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生父

2005-03-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亲子鉴定揭开17年秘密

1981年,家住重庆市南岸区的张庆和林燕结婚。6年后,二女儿欢欢出生。尽管家境并不宽裕,但张庆对这个小女儿呵护有加。

2003年夏,林燕神秘地在卧室里打电话。好奇的张庆偷偷地到另一房间提起了分机。他听出对方是他们夫妇俩多年的朋友吴勇,只听

到妻子说:“不要忘了,你在这里还有个女儿,这么多年一直是张庆这个傻子在帮你养……”

张庆懵了。在他愤怒的质问下,妻子无奈地说出隐藏了17年的秘密:女儿欢欢是她于17年前在被吴勇威胁、利诱下发生性关系后孕育出来的,且此后两人一直保持不正当关系。

为弄清事实真相,2004年1月,张庆带欢欢到重庆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欢欢与自己的亲子率为零!

一个月后,张庆和林燕协议离婚。离婚后,张庆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林燕和吴勇告上法庭。他诉请法院确认吴勇和欢欢之间的父女关系,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并承担他养育欢欢17年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共7万余元。

法院给欢欢“推定”了一个爹

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张庆提交了其自称于2003年在家中所偷拍的两张照片。该照片显示吴勇与一个女子裸体在床,虽看不清该女子的容貌,但林燕和吴勇均承认这两个人就是他们自己。林燕指认,吴勇确实是欢欢的亲身父亲。可是,当法官向吴勇提出做亲子鉴定时,却遭严词拒绝。他提出既然张庆夫妇认定自己为欢欢父亲,那就应举出有力证据,而不应由自己来提供。

因无法取得吴勇的基因样本,同时该案系一起新类型民事案件,对该类情况应如何处理,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案件的承办法官将案子报到了院审判委员会。

多数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结合此案,吴勇的基因样本应当是一份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同时加上类如照片、林燕证词等相关证据的链接,由此可以推定:吴勇是欢欢的生父。

2004年9月8日,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吴勇与欢欢存在亲生父女关系,吴勇与林燕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吴勇单独赔偿张庆17年来垫付的子女抚养费6万余元。

二审判决推翻“推定”

吴勇不服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12月14日,一中院作出与一审截然相反的判决。

该院认为,在本案中,张庆只举证证明其与欢欢不具备父女关系,但并未证明吴勇与林燕在1986年前后有性关系的证据。也不能凭借林燕的陈述、吴勇拒做亲子鉴定,便推定吴勇是欢欢的亲生父亲。

因此该院指出,本案只有认定张庆不是欢欢生父的一般事实证据,故一审判决推定吴勇和欢欢之间存在父女关系是错误的。由于林燕的过错,给张庆造成了精神损害,故判决林燕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同时撤销了一审法院确认吴勇与欢欢存在亲生父女关系的判决。

二审判决结果激起法律界的争论。有律师认为,假设人身关系也可以进行推定,就会出现“法院为欢欢指定一个父亲”的结果。

也有律师认为,从证据的优势原则及法理来讲,推定吴勇和欢欢具有亲缘关系都是正确的。

(文中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法制日报》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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